行政诉讼法造句


1.基于此,希望通过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进行分析,指出其不周全之处,以廓清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的应有之义。

2.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,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。

3.按照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,我国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。

4.1995年,行政诉讼法施行不久,四川夹江县技监部门因商标侵权查封了一家小企业,却被当事人以“涉嫌越权”告上法庭。

5.因此,在理论上厘定和梳理行政诉讼法的法官释明权体现出一定的急迫性。

6.行政诉讼法规定:“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,不适用调解。”。

7.比较美国的做法,我们应该对我国行政诉讼法“不适用调解”原则进行反思。

8.行政诉讼法是一部和百姓息息相关的“民告官”法律,此次修改都有哪些看点?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。

9.通说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,但不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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